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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数匹配三孩政策,依法推进就好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22-11-14

近日,有网友于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留言建议称,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应按三孩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予以答复:收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因此民法典对收养子女数量有明确的规定。您的建议,我们会在今后修订法律法规时予以考虑。感谢您对收养工作的关注支持。

网友留言究竟是怎么说的呢?上述网友在留言中称:“三孩政策已经实施1年多了,民法典中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是否可以调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该网友建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三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两名子女;有两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第一次,在其他地方也有网友提出类似建议。彼时,深圳民政局给出的答复大概说明了这么几个意思,第一,政策出台有滞后性,三孩政策晚于民法典施行;第二,民法典具有上位法的效力,下位法不得与之抵触,第三,该建议将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有网友在不同时间,向不同层级的主管部门提出收养第三名子女的建议,说明现实生活中的确可能存在有条件、有意愿进行三孩收养的家庭。仅从现实角度考虑,如果收养人真的具备经济实力和相关条件,多收养一个孩子对儿童的成长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这意味着他们将有机会感受到或重新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在成长过程中真正拥有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更加丰富的家庭成员。毫无疑问,丰富的家庭构成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是积极的,在基本物质需求之外,情感需求的满足、良好性格的养成均离不开家庭。

同时,被收养也让那些儿童有更多资源和机会去实现人生目标。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养孩子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规定的背后,抚养是对收养人的经济要求,教育是文化要求,保护是道德或能力要求。此外,必备要求还包括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这也意味着收养人在道德品质上必须过关,在身心条件上已然成熟。从民法典的设计来看,收养未成年人的法定条件较高,而民法典所规定的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以,收养对儿童来说是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家庭环境和成长环境。

但是,上下级民政部门的答复也值得肯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这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不能因为一件事可能在实际上有好处,就越过法律和程序的要求,这会导致法律的不稳定,同时打开突破法律建立例外的潘多拉魔盒。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从网友的建议到民政部门的回应,双方的讨论前提均是法律,这是文明社会应该具备的一种良性互动,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双方尽管可能立场不同,观点不同,但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一项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的冲突进行问答,这有利于全社会更好把收养三孩的问题讨论透彻。

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相信经过这么一番建议、讨论,相关议题一定会进入修法视野,实现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的平衡。